申請資格:

1.申請前二學期曾教授通識(含校共同教育)課程之專任教師
2.申請前三年累計四學期在本校皆有授課,並符合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規定
3.申請前二學期學生課程意見調查結果每門課程皆達4.1級分以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