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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共同教育課程實施辦法 >>>法規下載
« 同一科目不得重複修習。為開闊多元視野,學生應修習不同內容、性質與名稱之通識課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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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9學年度修課規定暨課程架構(109學年度(含)以後入學適用)
修課規定:
109學年度(含)以後之共同教育課程架構包含「基本能力課程」與「通識課程」二大部分,共28學分。
一、基本能力課程分為以下三類:
(一)中文閱讀與思辨、中文寫作與表達:各2學分。
(二)英文(一)、英文(二)及英文(三):各2學分。
(三)體育:必修至少6學分,惟不計入畢業學分。
二、通識課程分為「博雅課程」、「跨域探索」、「自主學習」三大類課程,學生至少應修習18學分之通識課程。課程類型如下:
(一)博雅課程:分為「人文藝術」、「社會科學」、「自然科學」、「邏輯運算」領域。學生於博雅課程各領域至少
須修習2學分,共須修習至少8學分。
(二)跨域探索:分為「學院共同課程」、「跨域專業探索課程」、「大學入門」。學生於跨域探索課程至少需修習4 學分。
(三)自主學習:分為「專題探究」、「MOOCs 」(限本校MOOCs、Coursera、Udacity與edX),至多修習4學 分。
課程架構:
109學年(含)以後入學適用
本校大學部學生應修滿共同教育共28學分,基本能力課程應修習10學分、通識課程應修習18學分。詳情請參見下表:
課程類型 |
領域/科目 |
學分 |
|
基本能力課程 |
中文閱讀與思辨、中文寫作與表達 |
必修4學分 |
|
英文(一)、(二)、(三) |
必修6學分 |
||
體育 |
必修6學分 (不計入畢業學分) |
||
通 ( ) |
博雅課程 |
人文藝術領域 |
至少2學分 |
社會科學領域 |
至少2學分 |
||
自然科學領域 |
至少2學分 |
||
邏輯運算領域 |
至少2學分 |
||
跨域探索 |
學院共同課程 |
至少4學分 |
|
跨域專業探索課程 |
|||
大學入門 |
|||
自主學習 |
專題探究 |
選修 至多4學分 |
|
MOOCs (限本校MOOCs、Coursera、Udacity與edX) |
備註:
1.學生至少應修習18學分之通識課程,除博雅課程至少8學分、跨域探索至少4學分外,餘6學分可於通識博雅課程、跨域探索及自主學習三類別任選課程修習。
2.學院共同課程及跨域專業探索課程詳如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通識課程架構表暨通識課程總表」。標註「※」課程僅限非本系學士班學生得採計為通識學分。
3.依據心輔系學士班修業規定,心輔系學士班學生修習通識課程「心理學」、「統計學」不計入畢業學分數。
4.通識課程至少應修18學分,超過者可計為自由學分。
5.非本系學士班學生,得將他系跨域探索之專業科目採認為通識學分,但若該專業課程是本系應修科目課架中的課程,不能採認為通識學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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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6-108學年度修課規定暨課程架構(106-108學年度入學適用)
修課規定:
106學年度(含)以後之通識課程架構包含「語文」與「通識」二大部分,共28學分。
一、語文課程包含國文(一)(2學分)、國文(二)(2學分)、英文(一)(2學分)、英文(二)(2學分)、英文(三)(2學分)。
二、通識課程包含「語言與文學」、「藝術與美感」、「哲學思維與道德推理」、「公民素養與社會探究」、「歷史與文化」、「數學與邏輯思維」與「科學與生命」共七大領域,每一領域至少修習2學分;另有第二外語、生活技能、自主學習課程,為自由選修。
課程架構:
106學年(含)以後入學適用 (106~108學年度入學者)
本校大學部學生應修滿通識教育共28學分,語文應修習10學分、通識應修習18學分。詳情請參見下表:
課程 |
應修習學分 |
科目/通識領域 |
備註 |
|
語文 |
10 |
國文(一) |
至少應修滿10學分。 |
|
國文(二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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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文(一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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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文(二) |
||||
英文(三) |
||||
通識 |
18 |
7 大 |
語言與文學 |
7大領域每一領域至少修習2學分。 |
藝術與美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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哲學思維與道德推理 |
||||
公民素養與社會探究 |
||||
歷史與文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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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學與邏輯思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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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學與生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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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外語、生活技能、自主學習 |
自由選修。 |
備註:
1. 依據心輔系學士班修業規定,心輔系學士班學生修習通識課程「心理學」、「統計學」不計入畢業學分數。
2.學生於通識7大領域每一領域至少應修習2學分,剩餘4學分得修習7大領域或第二外語、生活技能等自由選修通識課程。
3.通識課程至少應修18學分,超過者可計為自由學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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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7-105學年度修課規定暨課程架構(97-105學年度入學適用)
修課規定:
97學年度(含)以後之通識課程架構包含「語文通識」、「核心通識」與「非核心通識 」三大部分,共28學分。
一、語文通識課程包含國文(4學分)、英文(一)(4學分)、英文(二)(2學分);101學年度入學起,調整為國文(一)(2學分)、國文(二)(2學分)、英文(一)(2學分)、英文(二)(2學分)、英文(三)(2學分)。
二、核心通識課程包含「藝術與美感」、「哲學思維與道德推理」、「公民素養與社會探究」、「歷史與文化」、「數學與科學思維」與「科學與生命」共六大領域,每一領域至少修習2學分。
三、非核心通識課程為語文、核心通識之外,促進學生多元學習之相關課程,至少修習2學分。
課程架構:
97學年(含)以後入學適用(97~105學年度入學者)
本校大學部學生應修滿通識教育共28學分,語文通識應修習10學分、核心通識與一般通識應修習18學分。詳情請參見下表:
課程 |
應修習學分 |
科目/通識領域 |
備註 |
|
語文通識 |
10 |
國文(一) |
至少應修滿10學分。 101學年度(含)以後入學者, 應修習「國文(一)」、「國文(二)」、「英文(一)」、「英文(二)」、「英文(三)」。 100學年度(含)以前入學者: 「國文」與「英文(一)」至少各選修二門課,「英文(二)」至少選修一門課。 |
|
國文(二) |
||||
英文(一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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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文(二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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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文(三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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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通識 |
通 18 |
12-16 |
藝術與美感 |
至少應修滿12學分, 6大領域每一領域至少選修2學分。 |
哲學思維與道德推理 |
||||
公民素養與社會探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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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與文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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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學與科學思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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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學與生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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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通識 |
2-6 |
|
至少應選修2學分。 |
※通識教育28學分
→語文通識10學分+核心通識與一般通識18學分
→(語文通識10學分)+(核心通識12學分+一般通識2學分+核心通識或一般通識4學分)
備註:
1. 部分學士班學生可只修習通識5大核心領域,不過其核心通識學分仍要修足12學分。
2. 滿足核心領域至少12學分及一般通識至少2學分的規定,剩餘4學分可任意修習核心領域或一般通識課程。
3. 通識課程至少應修18學分,超過者可計為自由學分。